男同學笑她「看過男生性器官」 老師一問驚覺女童遭性侵

台中一名女童在4年級時上完健康教育課,才驚覺1、2年前被父親友人騙口交,台中地院判該男子加重強制性交罪,判處10年徒刑,可上訴。

判決書指出,父親之友人阿明(化名)在105年時,到現年12歲的女童家中住,當時女童年紀為小學二年級升三年級之時,小明趁女童家人沒注意,把下面掏出來,押女童頭含住他的生殖器,這樣的狀況總共發生了兩次。女童的媽媽指出,她大約是在107年的5、6月,經由社工告知,女兒在學校上健康教育的時候,有上到身體的構造類似的課程,有跟同學講此事,於是向女兒進行求證,並相信小朋友既然講得出來,就會相信小孩。

女童也跟母親說,她一直不敢跟母親說的原因,是因為怕母親會罵她為什麼跟叔叔走這麼近,因為母親之前有教說女孩子跟男生不要走太靠近,不管是不是阿公或是叔叔、阿伯之類的,只要是男生就是要有距離,怕講了以後母親會罵她。

學校的自然科老師也指出,女童有一次被好幾個男孩子攻擊說她有看過男生的性器官等等,好幾個孩子一直在取笑女童,讓女童眼淚已經快掉下來了,那時候她就說這種事情如果沒有事實發生不要講了,但女童在下課的時候把她留住,「老師我告訴妳我真的有看過男生的那個地方」,驚覺需要重視,才發現女童的叔叔讓她看生殖器,而且女童還說「對,而且他叫我吃、他叫我舔」。

女童母親提告阿明後,阿明辯稱強迫被害人為其口交,否認犯行,但法官認為阿明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,利用年幼女童對性知識懵懂,自我保護意識薄弱,對女童強制性交犯行,認定女童受到性侵害,判處10年徒刑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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